第一條 目的:
本託運條款於委託人將其貨品委託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郵局便利包店寄宅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託運業務時適用之,本服務運送費用由委託人支付,委託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操作步驟:
一、委託人同意運送人於委託人完成託運工作後,透過運送人之物流系統將委託人託運之包裏回收至指定物流中心,並由中華郵政北門郵局(以下簡稱收件人)前來收取包裏。
二、委託人需依下列載明之步驟操做完畢,方視為完成託運工作:
步驟一、將託運貨品攜至萊爾富本島各店舖。
步驟二、於線上登錄網頁或店舖內之數位多媒體機台(下稱「LifeET」)內使用【生活服務/店到宅/中華郵政便利包】功能並詳實輸入各項所需資料,並列印托運繳費單。
步驟三、持LifeET所列印之托運繳費單據至櫃檯完成繳費。
三、請注意,基於保護寄件者權益及寄件時效,一旦於店舖完成交寄者,即無法取消或終止寄件;寄件時LifeET所列印之繳費單如填寫有虛偽不實者,運送方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四、運送人不保證物流配送期間,且得基於調整物流配送運量,以公告方式,變更物流配送期間、頻率及全國各地配送期程;並依照運送人或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說明。
第三條 託運事項:
一、託運內容:
(1) 「便利包」(包含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舖交寄、郵局臨櫃交寄)運送服務屬掛號函件,限重1公斤,投遞範圍僅限國內,包材破損不予收寄。
(2) 運送人對於託運貨物內容不負瑕疵保證責任,若有委託人主張內容物短缺、瑕疵、品名不符等關於託運物內容之情事者,應由委託人自行與收件者負責處理。
(3) 委託人需先於櫃檯購買制式專用便利包材,包材售價不含郵資,交寄時請按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公告「便利包」資費交付郵資,在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寄件時將酌收代收及運送費用。
(4) 請務必選擇正確的包裝袋,避免包裹錯誤以宅配到付退回。
(5) 無法投遞退回委託人之包裹依便利包資費收取退回費。
二、物品包裝:
(1) 委託人需以制式專用包材完整包裝內容物(不得裸露),若無法完整包裝、未妥善包裝或未使用制式包材交寄,則運送人得以拒收或退寄,且無需負擔任何責任,該運費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2) 「便利包」服務限使用專用袋,包材為特定材質破壞袋不可重複使用,且不得裝寄郵政法第6條郵政專營權之文件及禁寄物品(易碎品、手機或3C電子產品、貴重物品、禮劵、食品、護照、冷凍冷藏、液體、活體動植物,及運送人網站公告事項),交寄則不受理賠償。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第三人權益受損者,委託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包裝之材積:
(1) 委託人託運物品包裝,需先於櫃檯購買制式專用便利包材,1號包16*28cm,2號包23*32cm,3號包28*38cm,限重皆不超過1kg。
第四條、個人資料告知聲明:
一、為了確保委託人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於交易過程中將蒐集、處理與利用委託人或收件人之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二、蒐集之目的: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一○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一四五 僱用與服務管理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服務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等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委託人委外機構所在地、與委託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 對象: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運送人委外機構所在地、與運送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運送人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運送人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運送人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就運送人保有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運送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運送人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運送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消費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運送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運送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消費者請求為之。
五、委託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消費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消費者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運送人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消費者相關服務。
六、運送人已履行上開告知義務,消費者已清楚瞭解委託人或運送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不限書面或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七、若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因稅務、犯罪偵查、消費糾紛或法令規定,向運送人調閱委託人因使用本服務提供之個人資料、交易紀錄,委託人同意運送人得逕行提供。
第五條、登載效力:
一、委託人使用本服務時,於線上登錄網頁或數位多媒體機台所輸入之資料效力等同書面,委託人對各項資料負有詳實登載之義務,若於資訊串接完成時,視同委託人取得消費者知悉並同意本服務注意事項之各項規定。
二、委託人於託運物品時,應於線上登錄網頁或數位多媒體機台之內詳實輸入各項資料,若有疑義或資料不確實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三、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因虛偽不實所產生事件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拒絕受理託運事項: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縱受領該物品不代表拋棄本約定權利,如因此發生遺失、毀損或遲到者,運送人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縱使運送人收取者亦同:
1.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2.委託人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
3.未按物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委託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
6.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物品。
7.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物品如下: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合約或其他類似物品。
-遺骨、牌位、佛像等。
-食品類,例如麵、飯、粿、水餃、蛋糕、肉粽、月餅等,需指定溫度、溼度、方向,或其他不耐曝曬、密閉之物品。
-植物類,如盆栽、種苗等,或其他具有堆置方向性之物品。
-狗、貓、小鳥、魚、蝦、螃蟹等活體動物。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健保卡、身分證、扣繳憑單等。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菸、酒、保險套、情趣用品、限制級圖書、光碟及其他依法須限制販售對象年齡者。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易揮發、具腐蝕性之物品。
-有毒性物品。
-具危險性或其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液體、生鮮蔬果魚肉等含效期之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貴重3C及精密儀器:3C產品(含家電類)、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託運物品價值超過郵政法最高補償者(目前最高補償為新台幣575元)。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第七條、複委任:
一、為確保運送時效或品質,委託人同意運送人將物品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第八條、逾期處置:
一、運送人因收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得將該物品置於物流中心並通知委託人取回或宅配到委託人府上,惟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如委託人未於十五日內向萊爾富EC物流中心取回物品或提供宅配地址時,視同委託人拋棄物品之所有權,運送人得就該物品丟棄或銷毀或為任何處分,因處分所生之費用與法律責任由委託人負擔。
二、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
三、物品依本條規定辦理者,視為商品已為寄送,費用將不退還。
四、如物品交由中華郵政後,相關處理由中華郵政辦理。
第九條、賠償責任:
一、因物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按郵政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郵政法最高金額為新台幣575元。
二、如有同時發生貨物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運送人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三、除上述規定外,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損失或衍生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超材處置:
一、運送人執行本服務過程中,得知物品為第三條、第六條之物品時,得為緊急或適法之處置,或返還委託人自行處理,其所需之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
二、任何因前項物品所致之損害,委託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免責事由:
運送人對於下列事由所引起物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物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二、因物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三、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四、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五、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六、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七、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八、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消費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九、未按物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十、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十一、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十二、不符合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服務條款或法令規定者。
第十二條、限運物品的免責事由:
一、如經運送人發現託運物品屬於第六條規定者,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服務不適合寄送易碎、容易變質腐壞或在搬運時須特別注意之物品(以下簡稱易碎品)。如因正常搬運易碎品導致物品遺失、毀損或遲延送達時,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業界習慣處理之。
二、委託人同意就本服務內容發生糾紛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企業經營者資訊:
本服務提供者: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02號3樓
郵局配送相關問題客服專線:(02)2371-3119